警械使用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