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8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於自衛槍枝執照使用限期屆滿十五日前,應填具換領自衛 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換領新照,其式樣如附件一;換領新照時並將原執照 繳銷。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因居留原因 消滅而出境時,應將其所持自衛槍枝及所領槍枝執照交由出境聯檢機構查 驗,經查驗無訛後,槍枝發還,將原執照收回轉送原發照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