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6條
機關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領自衛槍枝執照應備具之申請書、槍枝經 歷表及員工名冊,其式樣如附件一、附件六及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