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 政府機構人員。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 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