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 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