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13條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 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