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為遺失聲明,應敘明遺失原因、 時間、地點、槍身或執照號碼,登載當地著名報紙之顯著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