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9條
機關團體請領槍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 員工名冊,逕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