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8條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 ,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 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 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