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 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 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 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 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 ,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 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 ,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 (鎮、市) 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 (市) 議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