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8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 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