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條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