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77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

第78條
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 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第79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 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第80條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 規定。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 法令予以獎懲。

第81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