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回復及催辦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76條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 ;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 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