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不服裁決之處理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66條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 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 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 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四、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 保管。

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