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分期繳納罰鍰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62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 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