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分期繳納罰鍰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61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