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自動繳納罰鍰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58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行為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尚未收 到原舉發機關移送案件,得收繳其應繳納罰鍰,製給收據予以登記,俟該 案件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行為人已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繳納 罰鍰,處罰機關尚未收到移送之案件者,應先將罰鍰暫予登記,俟案件移 到後再併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