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自動繳納罰鍰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57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 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 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