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自動繳納罰鍰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56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 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 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