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自動繳納罰鍰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48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 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 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 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 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 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 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前二項違反行為,依法規應併執行罰鍰及其他處分者,處罰機關於收到其 繳納之罰鍰後,應逕行裁決該其他處分,並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 收繳,送達受處分人。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 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向管轄機關委託收繳罰鍰之機構一 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