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裁決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47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 十八條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 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