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裁決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42條
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 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 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