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裁決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7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 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