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受理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6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 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 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 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其以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即得以該已申請歸責登記之租用人為應歸責人,通知 其到案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