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受理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4條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 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 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 及被通知人。

前項移轉案件應由原處罰機關酌定移轉後之應到案日期,其期間自移轉之 日起不得逾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