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受理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3條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 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可補 正或尚待查明者,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依法處理;其錯誤屬實且無 可補正者,由受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之理由,連同該事件有關文 件書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