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受理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2條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 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 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