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受理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1條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 入電腦登記;其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應核對代保管 物件之註記,與收到之附件相符後,再按順序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