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總則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