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