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22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 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 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