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2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 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 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