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4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分別填記 。但處罰機關不同或應處罰對象不同時,均應分別填製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