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2-2條
年滿七十五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 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 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