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2-1條
行為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 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 聽勸導者,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