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102 年 12 月 09 日)
第5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 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 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 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 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