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102 年 12 月 09 日)
第16條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 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對於前項規定之執行成效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機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應經常 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

主管文化、新聞、出版之機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犯罪之宣 導;對足以戕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並依法嚴加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