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102 年 12 月 09 日)
第15條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 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 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