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102 年 12 月 09 日)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