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102 年 12 月 09 日)
第11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 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 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少年輔導委員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輔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助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生福 利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