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 年 09 月 23 日)
第9條
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 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之詳細紀 錄,層轉外交部處理,事後並應互相抄送處理經過情形之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