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 年 09 月 23 日)
第5條
凡指定經營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其服務人員之管理及清潔衛生 之檢查等事項,由警察機關負責辦理,但軍事機關所設經國防部核准有案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