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 年 09 月 23 日)
第2條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 ,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必 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