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勤務督導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2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 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