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勤務機構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7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 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 員警單獨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