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勤務機構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6條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 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