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8條
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 請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 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