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3條
經營當舖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切 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 (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 有者,得免附) 、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 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 辦理之切結書。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發給籌設同意書。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不予籌設許可;其情形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仍不符規定者,不予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