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8條
員工死亡公賻金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辦理,如無領受人時 ,得由原服務機關請令公賻金三分之一作為辦理喪葬費用,有餘時仍繳回 併入基金存儲。